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
01受理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我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02所需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③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④申请人及配偶结(离)婚证;
⑤申请人就业创业证;
⑥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
2.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③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④申请人及配偶结(离)婚证;
⑤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
⑥合伙人身份证;
⑦企业信息查询单;
⑧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
03贷款额度和年限
个人贷款:不超过20万元;
合伙经营贷款: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04贴息政策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05咨询电话
市民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0719-8654365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科:0719-8654537
重要提醒
1.申请人及合伙人需为失业人员,申请时和贷款持续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
2.申请人和合伙人在贷款存续期间,若有就业状态变动、身份变更、退休(退职)、营业执照注销或重大变更等情形将停止贴息或追回贷款。
3.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办理贷款需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
5.审核通过后将直接转至经办银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经办银行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6.所提供资料及复印件内容需真实、清晰、完整。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