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判给前妻的房产被他长期占据,还多次拿来抵押借款,最后甚至变卖给不知情买家,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十堰男子刘某的这波“操作”可真是掉大了!
12月14日,茅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茅箭区首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拒执案件。
收到执行通知书第二天
他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不知情买家
据悉,刘某与前妻杨某因感情不和,杨某于2019年5月12日向茅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2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杨某与刘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处的一套房屋归杨某所有。刘某在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可刘某在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长期占据该房屋,并将房屋多次抵押他人用于借款,致使该房屋无法转移登记至杨某名下。无奈,杨某于2020年向茅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0日,茅箭区法院通过EMS快递将执行通知书邮寄给刘某,4月21日,刘某将房屋以6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买家,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致使该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茅箭区法院执行局多次约谈刘某,就此事进行协商,但均未果。
恶意躲避执行
公安、检察均介入
2020年7月,茅箭区法院依法将刘某恶意躲避执行的线索移送至公安茅箭分局,经审查后,茅箭区公安分局于同年11月依法传唤刘某,但其到案后态度恶劣。
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解,刘某屡次口头答应还款,协商解决,但并未付诸于实际行动。2021年9月,公安茅箭分局以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茅箭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鉴于刘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多次以该房产进行抵押、出售给第三人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恶意躲避法院执行,2021年12月,茅箭区检察院以刘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茅箭区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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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