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业务事项进行调整,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7月6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中明确:
一、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内)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所购房屋为家庭二套房(含)以内的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二、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全国范围内)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所购房屋为家庭二套房(含)以内的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三、开通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
四、开通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内)购房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原商贷需要结清)。
五、取消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户籍在十堰市辖区的限制。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