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一男子漠视限高令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2024-06-11 14:04 来源:张湾法院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还故意隐匿财产260余万元逃避执行……日前,被执行人俞某某被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男子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多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俞某某向李某借款700万元,并约定还款利息与期限,由某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还款担保。由于俞某某到期未能还款,2018年8月24日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俞某某向李某偿付借款本金673万元及利息323.04万元。

该案移送张湾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期间,法院先后责令俞某某向法院报告财产,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俞某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俞某某却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并多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高铁和入住星级酒店。

逃避执行

隐匿财产260余万元

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俞某某为逃避执行,利用其儿子银行账户接受其他公司给其结算的资金260余万元,并将该款转移、隐藏至其家人的银行账户。张湾法院执行局搜集证据材料后,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3年6月1日,俞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2024年4月30日,俞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在诉讼期间经过庭外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某对俞某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

张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期间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俞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俞某某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宣判,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

编辑:万林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