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提示函!高温来袭,您享有这些权益→

时间:2025-07-04 19:53 来源:长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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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湖北省总工会面向湖北省用人单位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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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函》从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等方面作出提示。

在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方面,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平台企业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的关心关爱,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在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方面,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按国家相关规定招用的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在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严格落实《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6至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在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与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此外,结合夏季高温天气,湖北省工会驿站将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法律咨询等服务,不断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长江云新闻记者 刘庆志 通讯员 梁爽)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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