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李小丹)今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截至目前,全市系统适用“两个清单”案件165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例。
一、郧西县某购物中心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6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线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涉案线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5元。当事人提交了该批次线椒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启动召回程序。
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轻微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
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龚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3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涉案芹菜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9.68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芹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启动了召回程序。
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不知道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
三、张湾区某饺子馆超许可范围经营凉菜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外卖平台销售“家味猪头肉”“口水鸡”等凉菜,货值金额311元。经查,当事人已取得热食类制售许可,并设有符合要求的冷食操作专间,基本符合制售冷食类食品条件。在案件处理期间,当事人已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处罚情况:当事人食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未变更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基本符合冷食类食品制售获证条件,在案件调查期间取得了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
四、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某土特产商行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2日,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葛根酥”产品执行标准有误。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问题系生产厂家印刷错误所致。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立即对涉案食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教育,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五、丹江口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30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转办,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确认,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的6包“何福记酒鬼膨化豆制品辣条”中有2包(生产日期2024年5月10日,保质期150天)已过期。经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过期食品。经查,该批次辣条售价1元/包,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2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过期食品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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