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起跳投篮落地时却意外崴脚,伤者一纸诉状将球馆告上法庭索赔3000余元,球馆究竟该不该为运动中的意外“买单”?
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球馆打球意外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末,廖某邀约朋友到某球馆打篮球。其间,廖某起跳投篮,落地时不慎崴脚受伤。事后,廖某将球馆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000余元。
廖某认为,球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球馆辩称,篮球运动本身对抗性强,受伤属于正常现象,球馆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
篮球运动属于具有高度对抗性的竞技项目,身体接触、拼抢及起跳落地时的磕碰属于该运动固有的、可预见的风险。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购票进场打球,表明其知晓并自愿承担该运动带来的潜在风险。廖某受伤系自身起跳落地时重心不稳所致,属于运动固有风险现实化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一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本案中,廖某受伤并非因球馆场地存在坑洼湿滑、篮球架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球馆也设置了必要的安全提示。球馆作为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已经履行了场地维护、设施保障和安全提示等基本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
综上,廖某的受伤系运动固有风险现实化及自身操作不当所致,球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篮球等竞技运动具有对抗性,常规的碰撞、摔倒属于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法律鼓励公众强身健体,参与者自愿踏上赛场,就意味着对常规风险作出了承诺。若不加区分地将运动中的意外全部归咎于他人或场馆,不仅违背体育规律,也容易引发滥诉,最终反而不利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界。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场地和设施,但并未要求其承担绝对的“兜底”责任。判断经营者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球馆的场地平整干燥、器材完好,且设置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廖某的受伤系自身起跳落地不稳所致,与场馆条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经营者已尽到基本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判决其不承担责任,是对权责边界的准确厘清,也有利于保障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营。
参加文体活动一定要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尽到注意义务,并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编辑:田晶晶